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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保障和提高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综合效益,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在厘清监管责任方面,规范了部门间、系统内职责定位,理顺权责关系,构建分工明确、各负其责、边界清晰、纵横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在细化监管内容方面,围绕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针对不同监管主体明确相应的监管方式和监管要点。在强化结果应用方面,通过健全投资监管激励约束机制,将监管成果作为制定完善政策、安排项目资金、改进投资管理的重要参考。在落实督检考要求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于今年7月对评估督导办法进行了修订,在《实施细则》起草中充分吸收采纳了评估督导办法关于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相关规定要求。
《实施细则》共六章三十八条,系统构建了权责清晰、全程覆盖的监管体系。
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监管主体、目标原则、结果应用等基本内容。在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将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的省级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入监管范围。
第二章日常监管。共11条,明确了不同监管主体在投资项目日常监管中的主要职责,即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统筹项目监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职责。细化了项目单位(法人)履行项目日常监管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承担的主要责任,以及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特别是第十六条,明确了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收回专项资金、调整投资计划的具体情况及要求。
第三章监测调度。共5条,明确省发展改革委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开展监测调度与分析预警,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按月度对项目单位填报的项目数据信息及佐证资料进行核对,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投资项目开展监测调度的5方面要点。鼓励各监管主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项目信息与监测数据进行交叉验证,提高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
第四章监督检查。共7条,规定省、市两级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应制定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明确当年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占全部监督检查项目比例分别不低于20%、30%,县级对当年安排的投资项目至少要进行一次现场核查,通过省市县三级联动,实现项目建设期内监督指导全覆盖。其中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分别明确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投资项目监督检查的具体方式和监管要点。
第五章处理措施。共6条,规定了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等项目监管主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明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有关信息计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六章附则。共4条,提出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完善本市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制度。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申请获得或安排使用其他财政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参照此实施细则执行。
出台《实施细则》是我省投资项目管理领域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它通过系统性的设计,把监管贯穿于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将进一步规范各级各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行为,有效解决“谁来监管、怎么监管、监管成果如何应用”等关键问题,对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拉动固定资产投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将全面推动《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确保政府投资效益最大化,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深化全方位转型提供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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