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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 号 | 行政执法机关 | 检查对象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依据 | 检查方式 | 备注 |
1 | 临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临汾市华州储备粮油有限公司、 临汾市晋沃储备粮油有限公司、 临汾市新田储备粮油有限公司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粮食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粮食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三)进入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调查取证;(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簿、凭证,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账簿、凭证、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五)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六)对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约谈、询问” 2.【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实地检查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县级粮食监督检查进行业务指导。根据国、省要求,组成检查组开展政策性粮油专项检查;办理涉粮案件、提级办理时,对其他涉粮企业进行检查。 |
2 | 临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临汾市华州储备粮油有限公司、 临汾市晋沃储备粮油有限公司、 临汾市新田储备粮油有限公司 |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粮食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粮食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三)进入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调查取证;(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簿、凭证,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账簿、凭证、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五)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六)对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约谈、询问” 2.【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实地检查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县级粮食监督检查进行业务指导。根据国、省要求,组成检查组开展政策性粮油专项检查;办理涉粮案件、提级办理时,对其他涉粮企业进行检查。 |
3 | 临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临汾市华州储备粮油有限公司、 临汾市晋沃储备粮油有限公司、 临汾市新田储备粮油有限公司 | 对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粮食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粮食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三)进入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调查取证;(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簿、凭证,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账簿、凭证、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五)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六)对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约谈、询问” 2.【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实地检查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县级粮食监督检查进行业务指导。根据国、省要求,组成检查组开展政策性粮油专项检查;办理涉粮案件、提级办理时,对其他涉粮企业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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